01
参保范围
本统筹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各类企业单位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
02
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预缴费制,每年的1月1日至3月25日和7月1日至9月25日预缴半年的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我县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暂为每人每年元(单位缴纳60元,职工缴纳60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元。
03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为:
普通门诊诊查费报销费用不记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统筹区域内实行定点管理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4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职工在统筹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住院起付标准:
注:统筹医院的医院的起付标准。
(二)住院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1万元。
医保目录中甲类药品和甲类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除国家谈判药品中抗肿瘤的药品外)和乙类诊疗项目先自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谈判药品中抗肿瘤的药品先自付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05
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女职工因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基金按限额结算,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结算,超出最高限额的个人负担。
最高限额标准如下:
医院支付限额,医院下浮10%,医院上浮10%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无用人单位并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生育保险按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按我市限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06
异地就医网上备案
社保卡激活后在住院前用手机直接备案(省域内就医不需备案):
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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