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年以来我省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1-8月,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件,罚没款.8万元。为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9月10日至10月26日,河北省开展水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哪些问题?怎么行动?今年以来,为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河清湖美,河北新修订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并已于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发布三项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障白洋淀(雄安新区)入淀河流水质安全,改善白洋淀水生态环境,高质量规划建设雄安新区,并有效减少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

水环境。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注意!河北省水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要来了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省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1-8月,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件,罚没款.8万元。从省环境综合执法局获悉,9月10日至10月26日,河北省开展水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对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

执法检查时间

9月10日至10月26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水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

专项执法检查分3个阶段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分各市自查、整治提升、全省督查3个阶段。

重点检查这些问题

省环保厅提出,各市要强化责任担当,瞄准影响我省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坚持依法打击、精准打击,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要对所有涉水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尤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严查,对河流县界考核断面水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查找水环境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实行“日上报”“周排名”“月通报”制度

行动实行“日上报”“周排名”“月通报”制度,各地要全面建立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处罚清单、整改清单、问责清单。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超标排污、违法排污等问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交司法等措施,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强化后督查及问题整改

同时,强化后督查及问题整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省环保厅将开展暗访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执法检查不到位、突出违法案件查办数排名倒数的地区开展“解剖式”执法检查。

政府网站截图

最严新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河北史上最严水污染防治法规。

河湖长制强化地方党政同责

条例修订首次将河长制、湖长制写入其中,让地方领导担任“河湖长”。河北省已建立了全面的河湖长体系,省级设立双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全省河湖分级分段设立8名省级河长、名市级河长、名县级河长、1.3万名乡级河长、3.5万名村级河长。同时,实施全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以来,推动了上下游的协同治污。

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公民有权对污染水环境行为举报

《条例》指出,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并且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

《条例》同时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公民也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条例》第6条还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据介绍,“河长制”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

特别明确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

《条例》中还特别明确要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如白洋淀流域。《条例》第1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此外,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设一章,是本次《条例》结构最大的特点。《条例》第44条规定,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网箱养殖

《条例》优先保护饮用水。其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对于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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