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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高阳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胡长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胡长安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胡长安,男,汉族,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安新县芦庄乡芦庄村幸福大街32号。

为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维护社会诚信秩序,高阳县人民法院欢迎广大群众向人民法院积极反应相关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案件得以执行的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协助法院拘留到被执行人的,将给予元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人民法院彻底解决“执行难”,正告被执行人胡长安早日履行法定义务,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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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法官

徐法官

高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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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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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阳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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