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阳县的张军等村民问:
年,高阳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了我们村集体多亩的土地,当时每亩地给土地补偿费元,这些土地补偿费大部分分给了村民。土地征收后,所征收的土地上建起了一个服装厂。
年秋天,这个服装厂搬迁到雄安新区,村民们认为,既然服装厂已经搬迁不再用这块土地,这部分被征收的土地就应该返回给村集体使用,但高阳县政府却对这块土地进行拍卖,每亩地拍卖价格达80多万元。为此,村民意见很大,既然年之前土地属于我们村集体,不占了就应该由村集体进行处理,但由于村民委员会不敢做原告与政府打官司,我们村召开了村民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做原告起诉县政府和买受人,要求返还土地给村集体。
法院收到村民的起诉状后,以土地已经被征收,村集体不再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政府的拍卖行为与村集体和村民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村民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问:多亩的土地明明是我们村的,怎么说与村集体和村民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解答:
要解决张军等村民的咨询,我们首先从土地征收的性质来分析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质如何改变的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从此定义能够看出,土地征收,是土地的性质和归属发生了变化,即土地由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一旦土地被国家征收,土地就永久性地变为国有土地,由国家对征来的土地行使所有和管理权,村集体对被征收后的土地丧失所有和管理权。因此,国家征收土地后,土地永久性地变为国有土地,没有返还的说法。
本案中,县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并且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了土地的征收,且县政府已经按照当时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对村集体进行了补偿安置,村民也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进行了分配。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已经合法完成,多亩的村集体土地已经合法地变为了国有土地。
既然多亩的土地在性质上已经成为国有土地没有争议,那政府就是国有土地的合法的所有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的合法所有人,如何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并不侵害张军等村民的利益,也不侵害张军所在的村集体的利益。
张军等村民以原告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张军等村民不是国有土地的利害关系人而裁定不予受理,从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张军等村民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选择群体上访等不理智的行为固然可喜,但起诉之前也应该找专业人士好好地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好在此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没有形成长时间的诉讼行为,对张军等村民的影响并不大。建议张军等村民看到解答后息诉罢访,好好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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