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品行不端,经常酒后滋事、打骂家庭成员,河南一男子被自己妻子杀死在家中。而更令人惊奇的是,案发后,男子的父母、弟弟、儿子竟然都没有报警,反而是帮忙掩盖罪证。
这不是什么悬疑电影,而是发生在河南太康县的一起家庭悲剧。那么,悲剧的背后究竟都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来揭晓。
原来,被害人郭某生前可谓是劣迹斑斑。年7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先后在河南太康、新疆库尔勒等地实施放火犯罪,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前,又因在新疆涉嫌违法行为被新疆警方送回原籍,且经常酒后无故滋事,骚扰村民。
多名证人均证实郭某长期对曹新花家暴,并打骂其家庭成员,且在案发前夜又对曹新花实施严重家暴,并扬言要打死曹新花及其家人。
案发当天,郭某再次酒后滋事,一而再的持砖头、木棍,扬言欲打死其儿子郭某明(年出生)。妻子曹新花(年出生)见状,将郭某推倒在大门口东侧菜园内,并用墙根的砖头朝郭某头部砸了一下。
随后,郭某在地上躺了一会便回到院内,再次与郭某明发生争吵,并欲殴打郭某明。这下,忍无可忍的曹新花终于爆发了,她再次持砖头朝丈夫头部打击数下,并用绳子勒其颈部,最终致使其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郭某死亡后,曹新花和外出干活回来的郭张氏(郭某之母,年出生)、郭青玉(郭某之父,年出生)商量后,决定将郭某尸体埋在自家麦地里。
随后,他们三人将郭某尸体用被子包裹,并装进塑料筒子,并用自家架子车将其尸体拉至村东南角自家麦田挖坑掩埋,最后用铁锨清除、用煤灰掩盖案发现场血迹。
在处理尸体和血迹的过程中,被害人郭某的弟弟郭某帐、儿子郭某明也均参与其中。
原本,这一家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尸体处理了,但还是被人举报了,警方也很快找到了被害人郭某的尸体。
很快,曹新花因涉嫌故意杀害其丈夫郭某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被害人的父母郭青玉、郭张氏,及其弟弟郭某帐(年出生)、儿子郭某明也先后被刑事拘留。
年12月1日,河南周口市中级法院认定,曹新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张氏、郭青玉、郭某明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郭某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曹新花及其辩护人提起上诉,认为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属激情犯罪,义愤杀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责任,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定:(1)本案确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被害人郭某与曹新花系夫妻关系,曹新花的杀人行为虽然后果严重,但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被害人郭某在犯罪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
(2)曹新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曹新花杀害丈夫郭某的行为受到村民的同情,被害人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曹新花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曹新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故原判对曹新花量刑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曹新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曹新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成员维持原判。
结语:好好的一个人,最后却惹得自己的亲人杀之而后快,被害人郭某的一生无疑是失败的。但是,本案的发生,却让我们不得不深思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您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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