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崔永义等48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崔永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案骨干成员崔朋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年至年,“崔氏家族”成员崔永军、崔永义、崔永良先后担任蠡县林堡乡东营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自年开始,被告人崔永义利用多年来形成的家族势力,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年前后,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崔永义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崔朋强、崔鹏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崔永军、崔永占、崔永启、田红伟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畔松、宋鹏远、王帅、徐冬冬等20人(2人在逃、1人死亡)为成员的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开发东营住宅小区、强迫其他股东退出潘营西村砖窑的经营、强迫大车司机交停车费、破坏耕地建砂石料场、开设赌场等非法手段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进一步巩固地位,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拘禁、非法占地、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歹,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高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永义等24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被告人崔永义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相关罪行予以惩处。根据全案48名被告人所犯的罪行,高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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