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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单位、广大城乡居民:
为全面推进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实现医疗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及“人人公平享有”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33号)和省直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49号)等文件精神,保定市十部门印发《保定市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方案》(保医保发〔〕64号)。根据文件规定,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民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我县辖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应参加高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2.取得本县居住证明(含港澳台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及全日制研究生;4.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二)参保缴费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提高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三)参保缴费方式。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年10月22日至年2月25日,每月1日至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后可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代办员代征、网上缴费和税务征收”3种模式缴费。我县结合实际情况主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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