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14时15分,驾驶人郑某(男,杞县高阳镇高阳村,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一辆营运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杞县通高线与杞县高阳镇高阳西村交叉口东米处,被正在巡逻执勤的杞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询问,11月1日12时50分许,郑某独自在家吃饭的时候喝了一两左右的晋白牌的白酒,随后就睡了一会儿。睡醒后就开着三轮汽车去地里农忙,大概行驶了米左右就被杞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其带至交警队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20mg/ml。

郑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郑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十五日拘留并给予罚款。?

来源:杞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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